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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广瑞与王自清、温治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瑞,王自清,温治霞,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广瑞,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卫华,律师被执行人王自清,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孝铭,律师被执行人温治霞,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孝铭,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自清。委托代理人黄河,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张广瑞与王自清、温治霞、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7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自清、温治霞、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广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自清、温治霞、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广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自清、温治霞、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广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