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南大厦A座26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燕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