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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235号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四巷9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2209741-7。法定代表人田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特别授权),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三七区。被告谭杰,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供被告谭杰的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