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798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荣楼,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陶鹰峰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荣楼,被告钱某甲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婚生女取名钱某乙。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钱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婚生女取名钱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育一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美好家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