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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吕爱香与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香,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181号原告吕爱香,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中波。被告宋建平,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爱香诉被告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爱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爱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吕爱香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