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业虎与被告邢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虎,邢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573号原告周业虎,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瑟,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建军,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周业虎诉被告邢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业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业虎诉称,2014年1月,被告在江苏省淮阴市承建建筑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做工。2015年1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84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1500元,余款46900元拖延不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6900元。被告邢建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建筑工程提供瓦工等劳务。2015年1月2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8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周业虎工资肆万捌仟肆佰元整(484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1500元,余款469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1张、被告户籍登记材料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尚欠原告报酬48400元,后给付1500元,故对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69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邢建军支付周业虎劳动报酬46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10元,由邢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