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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明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号原告:安明,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前郭县乌。委托代理人:杨剑峰。被告:王波,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明与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