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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民,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民。被执行人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王荣民申请执行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651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决书未生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