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民,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民。被执行人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王荣民申请执行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651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决书未生效,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