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富全申请执行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富全,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朱富全,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被执行人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新材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