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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小琴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琴,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7号原告范小琴。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琴与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范小琴承担。审 判 长  雷清华审 判 员  钱 丽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