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877号原告郭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丘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京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