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桂进与陈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进,陈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557号原告:周桂进。被告:陈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进与被告陈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依法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