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宗明与张会顺、冯士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明,张会顺,冯士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276号申请执行人马宗明。被执行人张会顺。被执行人冯士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宗明与被执行人张会顺、冯士芹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