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光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41号原告王光,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光玲、安继开(实习),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任丘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1680350A。负责人张明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书雷,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与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王光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