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秋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秋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92号罪犯周秋兰,女,汉族,文盲,1962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锡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秋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7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秋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7211号、第4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秋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周秋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周秋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个人账户一览表、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秋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秋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