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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飞跃申请彭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跃,彭伟,贺利纯,彭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跃,男,1971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彭伟,男,197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贺利纯,女,1970年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彭灿,男,197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周飞跃与被执行人彭伟、贺利纯、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伟、贺利纯、彭灿至今未履行(2015)汨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彭伟、贺利纯、���灿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伟、贺利纯、彭灿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51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