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家祥与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祥,张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53号原告丁家祥。委托代理人王其城,潍坊寒亭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祥诉被告张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家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