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小敏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88号罪犯黄小敏,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小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小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小敏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二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违法所得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小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