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丁虎、丁龙、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光大兴业矿业有限公司,丁虎,丁龙,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原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负责人:托合托逊·艾买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丁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吐鲁番市光大兴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卜祥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虎,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系新家园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丁龙,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李小林,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丁虎、丁龙、李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立案。2015年10月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