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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忠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55号罪犯韩忠岁,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忠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忠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韩忠岁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忠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06.72分;获2015年度“优秀学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韩忠岁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忠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忠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