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7号申请人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新,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增民,总经理。申请人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