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伟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伟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0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刘同朋,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威、梅俊豪,分别、律师助理。被告:梁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47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伟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诉保费372元,合计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云龙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