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与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建门楼等的费用减去耕地租金、使用争执宅院费用、原有的旧砖,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建门楼等的费用。2、一审法院以被申请人答辩中自认花费6000元来认定案件事实,毫无依据,并且申请人的父亲系五保户,医疗费、丧葬费由民政部门报销,并发放1600元死亡补助费,申请人不应再支付该笔费用。3、争执宅院中的家具属于遗产,经过勘验,是在院内房间里,无需证明是遗产,并且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系其亲戚所有,申请人有权继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扣除过有关费用后,不应再支付被申请人建门楼的费用,及被继承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均由民政部门承担的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宅院中的家具在房间内,无需证明是遗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成立。综上,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