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526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长 宋 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