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晨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美瑞托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美睿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67号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40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870-3。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睿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苑路8号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8935068A。法定代表人邓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美睿托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美睿托实业有限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1元,减半收取3645.50元,由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谭学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