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梁万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梁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梁万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区会城合和五金厂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1110。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梁万合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2015)8号行政��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万合经营的新会区会城合和五金厂铝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停止生产,并缴交罚款50000元及逾期缴纳罚款被依法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58.97元,扣缴执行费233元,余款22025.97元作罚款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经营的新会区会城合和五金厂于2015年3月24日注销;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