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2016)粤0115执946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吴根全罚金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946号被执行人:吴根全,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吴根全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根全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本院刑庭移交,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彭家儿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