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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铁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小彦、丁婉容与蒙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彦,丁婉容,蒙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铁执字第36号申请人丁小彦。申请人丁婉容。被执行人蒙德龙。申请人丁小彦、丁婉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4年11月25日(2014)武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我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11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蒙德龙的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下三村二组29号执行,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进行调查。经取得被执行人蒙德龙的户籍,村委会证明,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蒙德龙已去新疆打工,具体地址不详。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蒙德龙的父亲蒙树雄交来执行款人民币3千元,当日已支付给申请人丁小彦。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