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温尚明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代县雁门关乡殿上村党支部书记,现为代县雁门关乡殿上村幼儿园园长。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现住本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5)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温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已发生变化,故公诉机关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判长  谢美珍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