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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江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胡孔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江南建材有限公司,胡孔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928-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鲍尚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孔银。关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孔银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孔银名下所有的池州市贵池区红光村城郊组(权证字号002765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孔银名下所有的池州市贵池区红光村城郊组(权证字号00276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