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钟士银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士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51号罪犯钟士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临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士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钟士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士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钟士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士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士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