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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3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同在深圳市打工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在被告老家居住,被告常以工作忙及需要应酬为由晚上不回家。原告即将生育小孩期间因肚子疼曾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不予理睬,致使原告错过最佳剖腹产时间而耻骨联合处分裂,至今没有痊愈。原告分娩出院回家仅6天后,被告就不回家睡,对原告及小孩不理不睬,只好自己洗衣做饭和照顾小孩。原告父母见此只能远从陕西过来照顾原告。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同时参与赌博,不听原告规劝。2012年8月,原告被迫离开被告而回娘家至今,期间原告经常把儿子的照片通过QQ和微信发给被告,被告不但不关心,反而把原告的QQ和微信拉进黑名单。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麦某甲由原告携带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两本,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二、《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甲;三、陕西省眉县金渠镇蔡家崖村村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自2012年8月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麦某甲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同在深圳市打工时自行相识,2007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麦某乙,小孩现随原告在原告娘家生活。婚后双方因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理不睬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并自2012年8月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并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2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将不利于各自今后的生活。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由原告携带抚养比较适宜。原告表示愿意自行负担小孩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麦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的儿子麦某甲由原告王某携带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小孩,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