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正木与莫春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429号申请执行人罗正木与被执行人莫春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794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莫春妹已履行30000元,尚未履行379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莫春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34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蒋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