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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自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30号罪犯丁自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作出(2007)蓬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在看守所内犯罪前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丁自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自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丁自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属于狱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丁自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狱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自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