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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杨在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杨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攀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负责人陈雪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在明,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杨在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在明按照原约定的还款计划在每个月的9日归还贷款,如再有一期延期还贷,就将其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房屋(合同备案号:xxxxx)进行评估、拍卖。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