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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与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宇,刘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刘振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瑞峰,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振宇与被告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刘振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振宇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振宇。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