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与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宇,刘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刘振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瑞峰,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振宇与被告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刘振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振宇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振宇。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