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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胡泽敏、袁莉琴申请执行李惠兰、董华顺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敏,袁莉琴,李惠兰,董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胡泽敏。申请执行人:袁莉琴。被执行人:李惠兰。被执行人:董华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胡泽敏、袁莉琴申请执行李惠兰、董华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惠兰、董华顺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惠兰、董华顺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惠兰、董华顺的收入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