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夏红荣与张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荣,张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29号原告:夏红荣,小学,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华,个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52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全亮,该公司员工。原告夏红荣与被告张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红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树华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夏红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荣撤回对被告张树华的起诉。审判员 魏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