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勇奇与潘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奇,潘金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006号原告吕勇奇。被告潘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勇奇诉被告潘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