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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密山市华兴电气承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密山市华兴电气承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要强,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密山市华兴电气承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194045-8,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密山市华兴电气承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2440.0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执行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937元密山市华兴电气承装公司已交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