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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炎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5188968.96元给申请人广东铸德实业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耀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