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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沭县大兴镇大高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伏开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大兴镇大高埠村民委员会,伏开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11号原告:临沭县大兴镇大高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伏庆官,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伏开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大兴镇大高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伏开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