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檀长结、张三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19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人民中路14号。负责人许祥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苗岭,该银行员工。被告檀长结。被告张三枝。被告胡传球。被告栾加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以下简称泗洪邮储银行)诉被告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岭及被告胡传球、栾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檀长结、张三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泗洪支行诉称: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签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20万元给檀长结用于购农资,借期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8.41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即前11个月每月偿还贷款当月利息,最后一个月本息一次结清。被告张三枝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胡传球、栾加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檀长结已迟延还款,违反了合同的明确约定。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檀长结、张三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8.415%,逾期加收30%罚息计算至贷款结清日)。2、被告胡传球、栾加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传球辩称:第一、檀长结是泗洪县界集镇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为了解决其困难,提供的担保,现在镇里面已经在清算其资产,来承担责任;第二、檀长结现在经营的土地未动,也没有带走任何财产,其总投资足够用于偿还贷款的;第三、担保是事实,但我没有能力偿还,为其提供担保前,我已为其在泗洪农商行的贷款担保130多万元,建议原告跟踪监督管理其经营状况。被告栾加军辩称:我在泗洪县界集镇政府工作时招商引资,引进的檀长结,口头约定在檀长结资金困难时,为其协调贷款,政府领导也同意,但没有会议记录。后檀长结因资金困难要求协调贷款,在泗洪农商行协调150多万元,也是我担保的,原告的20万元借款是去年担保的,檀长结不知什么原因失踪了,但他投资在泗洪县××集镇土地上的产物都在,泗洪县界集镇政府也在处理檀长结遗留的问题,有人愿意出500-600万元购买,原告可以保全檀长结的财产。对担保事实无异议,因提供担保太多,无能力偿还债务。被告檀长结、张三枝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签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檀长结授信额度金额为20万元,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被告檀长结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最低浮65%。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由胡传球、栾加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6月18日,被告张三枝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檀长结交付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个人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年利率为8.41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檀长结偿还了2016年1月22日之前的利息,尚余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6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未按约偿还,原告经催要未果,双方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家庭农场贷款额度申请表1份、家庭农场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家庭农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借款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各1份、家庭农场额度支用单1份、贷款结余表及还款明细表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胡传球、栾加军质证后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邮储泗洪支行与被告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借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已按约向借款人檀长结交付贷款20万元,被告檀长结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胡传球、栾加军应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传球、栾加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檀长结、张三枝追偿。被告张三枝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共同承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共同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檀长结、张三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檀长结、张三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15%,并对逾期部分加收30%罚息,自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胡传球、栾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传球、栾加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檀长结、张三枝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檀长结、张三枝、胡传球、栾加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张新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7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