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殷晓亮与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亮,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508号原告:殷晓亮,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杨象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亮诉被告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晓亮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亮撤回对被告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殷晓亮负担。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