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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214号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5219T(1-1)。法定代表人:孙功会,总经理。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