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铸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铸,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法定代表人ANGANG,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铸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15982.5元及利息245116元、案件受理费25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欠款1135863元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