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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铸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铸,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法定代表人ANGANG,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铸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15982.5元及利息245116元、案件受理费25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欠款1135863元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