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杜悦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杜悦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3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何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悦刚,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杜悦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