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与刘红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刘红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372号原告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商住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叶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红芳。委托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诉被告刘红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裴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朱志军,被告刘红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楼上业主家正常施工时,被告知渗水到被告家,造成墙面部分有水印。原告工程部负责人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愿意进行修复,并给予相应赔偿。被告提出,要求将房子全部按要求修复好后另行赔偿10万元。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0月23日被告及其亲属连同江山如画开发商代表、售楼部代表、物业代表等人来到原告营业部,要求赔偿金额高达20万元。原告拒绝后,被告无理取闹,打砸原告物品,并在办公场所大肆吵闹、恶意诋毁原告,导致大量客户没有签单而走,给原告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经济造成较大损失。后经报警及时制止被告行为。10月24日早上,被告将原告办工场所大门封锁,致使50名员工无法进入公司正常办公。因公司筹划已久的大型活动(总裁签售会)即将举行,必须将公司大门打开营业。被告得知原告正常营业后,再次伙同其小姨项女士、表哥等人闯入活动现场,情绪激动的乱摔乱砸,致使精心准备的会场遭到严重破坏,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原告取消了总裁签售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也非常恶劣。东门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房屋漏水不排除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漏水,此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伙同他人的过激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应对原告进行赔理道歉并消除影响,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全额赔偿。为此,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破坏公司活动现场造成的损失共计63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装修造成被告家中渗水,口头答应负全部责任,却不积极处理,被告才找原告理论,就算造成了损失,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4、损害现场录像光盘。证明被告在会场对原告的诽谤,签售会现场被被告大肆破坏。5、损失清单、送货单。证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只能证明原告装修给被告造成损失;对证据4不应作为证据;对证据5不应作为证据认定。被告为反驳原告,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物业谢贵安的证言。证明原告装修造成被告家中漏水。2、建筑工程验收证明。证明房屋已验收,质量合格。原告对被告证据1认为房屋漏水原因,物业无法证明,需专业机构鉴定;对证据2认为不能证明工程验收了,就不漏水。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3、4与本案有关联。对证据5不能证明原告的具体损失,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楼上业主家正常施工时,被告知渗水到被告家,造成墙面部分有水印。原告工程部负责人愿意进行修复,并给予相应赔偿。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0月23日被告及其亲属连同江山如画开发商代表、售楼部代表、物业代表等人来到原告营业部,协商此事,起争执。10月24日8时36分,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接到宇济一号吉诚装饰徐平报警称,昨天有人将该单位的桌子推倒,烟灰缸被摔破,晚上有人将吉诚装饰的门锁上,有一名员工昨天晚上12点左右被锁到今天早上6点左右才被放出,后门仍被锁上。东门派出所在24日8时41分到达现场,按简易治安案件调解。经现场录像光盘经当庭播放证实,当天原、被告在原告处有争吵、拉扯。且被告当庭承认,说原告是骗子,并摔了原告几个碗。录像光盘未反映打砸情况。现原告认为,被告房屋漏水不排除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漏水,此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因被告原因,原告取消了总裁签售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也非常恶劣。被告伙同他人的过激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应对原告进行赔理道歉并消除影响,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全额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因承接装修工程与被告酿成纠纷,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因原告不积极处理纠纷而锁原告单位大门,到原告单位吵闹,给原告单位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因被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全额赔偿,因原告提供的直接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芳对原告北京海天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吉诚分公司赔理道歉并消除影响。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刘红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