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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郭子豪与刘延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豪,刘延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952号原告郭子豪,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被告刘延光,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豪与被告刘延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子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