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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依标,林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林依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罗民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林依标,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金坤,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申请执行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南平市延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城出租公司)、林依标、林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好当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南平市延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城出租公司)、林依标、林金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